湖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,赵詹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为他人谋取利益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,犯罪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实充分,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出生于1949年的赵詹奇被捕前系浙江省交通厅厅长、党组书记(正厅级),因涉嫌受贿罪,于2006年9月2日,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决定,由省公安厅执行逮捕。此案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,由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。